农民工李某于 2019 年 7 月在苏州市一工地不慎摔倒致右肋骨骨折。李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和工地施工单位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工伤纠纷一案。经多方收集证据,在 2019 年 10 月顺利拿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 2019 年 7 月所受伤属于工伤。2020 年 4 月初,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右肋骨骨折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2020 年 5 月,李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6 月初,经调解,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施工单位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 9 万元(含医药费 5000 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点评:农民工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工地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要依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维权。